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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运人责任限额声明

关于承运人责任限额的声明

 

货物在国内运输过程中因承运人原因发生损失(包括丢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以下同),承运人最高赔偿限额为毛重每千克人民币100元。托运人已向承运人办理货物声明价值并交付声明价值附加费的,该声明价值为最高赔偿限额,承运人能够证明货物的实际损失低于声明价值的,按实际损失赔偿。由于承运人的原因,货物延误造成的损失,承运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每延误1天的赔偿额不超过该票货物实付运费的5%,赔偿总额以全部运费为限。

 

契约条件

 

1.本契约条件中的承运人指包括接受托运人填开航空货运单或保存货物记录的航空承运人,和运送或从事承运货物或提供该运输的任何其他服务的所有航空承运人。国内运输指根据货物运输合同,其出发地点、约定的经停地点和目的地点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运输。

2.承运人提供的运输以及托运人和收货人的行为,必须遵守: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和《中国民用航空货物国内运输规则》及其他适用的法律、法规、政府规定、命令或要求;

    2)《中国南方航空货运有限公司货物国内运输总条件》;

    3)本契约条件;

    4)承运人的其他规定。

 

3.托运人托运货物应填开航空货运单,托运人对航空货运单上所填各项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承运人依据托运人提供的货物托运书填开航空货运单并经托运人签字,视为代托运人填开。因托运人提供的货物说明不真实或不准确而给承运人或第三人造成的所有损失,由托运人负责。必要时,托运人应提供与托运货物有关的资料和文件,并对其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承运人没有必须对这些资料和文件检查的义务。

 

4.托运人应保证不在货物包装内夹带危险物品、政府禁止运输和限制运输物品、贵重物品、保密文件和资料。

 

5.托运人托运的货物,毛重每千克超过人民币100元,可以办理货物声明价值并按规定支付声明价值附加费。不办理声明价值的货物,由托运人在航空货运单上注明。

 

6.无论货物是否损失或是否运抵运输契约指定的目的地,托运人托运货物时或收货人提取货物前,应按填开航空货运单当日承运人公布的有效运价支付航空运费及其他承运人因承运该货物而产生的所有费用。

 

7.承运人按照合理、快捷的原则运输货物,但不承担用特定的飞机或经过特定的一条或几条航线进行运输,或者用特定的航班在任何一个地方衔接货物续运的义务。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承运人可以在不预先通知的情况下,取消、变更、推迟、提前或终止全部或部分货物运输。为了尽早将货物运达目的站,必要时承运人可以在不预先通知的情况下,将货物转交其他承运人或采用其他运输方式运输全部或部分货物至目的站。

 

8.托运人可以依据法律、法规或运输条件的规定,对货物行使变更权,并支付承运人在履行其变更要求时产生的所有费用。

 

9.货物运至目的站后,除另有约定外,承运人应及时向收货人发出到货通知。货物应交付给航空货运单上的收货人。收货人逾期提取货物,应按规定支付保管费。自承运人发出第一次到货通知次日起满60日无人提取货物或收货人拒绝提取货物,托运人亦未提出处理意见时,承运人按无法交付货物处理。

 

10.收货人提取货物并在航空货运单上签字而未提出异议,则被视为是货物已按运输合同规定完好交付的初步证据。承运人按照适用的法律、政府规定或命令将货物移交国家主管机关或部门,应视为完成交付。收货人提取货物时,发现货物有丢失、短少 、污染、变质、损坏或延误到达等情况,应当场向承运人提出异议,由承运人按规定填写货物运输事故记录,并由双方签字或盖章。

11.承运人从货物收运时起,到交付时止,承担安全运输的责任。在货物运输期间发生的货物损失,承运人应承担责任,但国家法律、法规、政府规定、命令或要求及本条件另有规定的除外。对下列原因造成的货物损失,承运人不承担责任:

 

    1)战争、武装冲突、政府行为、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拒的原因;

    2)货物本身的自然属性、缺陷或货物性质不适合运输过程中发生的气温、气压变化或运输时限而引起的货物损坏或变质;

    3)包装方法或容器不良;

    4)包装完好,封志无异状,内件短少或损坏;

    5)货物的合理损耗。根据本契约条件免除或限制承运人的责任时,亦适用于承运人的代理人、受雇人或代表,也适用于进行运输所使用的飞机或其他运输工具所属的任何承运人。因货物损失或延误等造成的间接损失承运人不承担责任。

 

12.如果发生货物部分损失或延误,确定承运人的责任限额时,应以有关包装件的重量为限。当托运货物中的任何物件的损失或延误影响到同一份航空货运单上其它包装件的价值,在确定赔偿责任时,应考虑其他包装件的重量。在没有相反的证据时,损失或延误部分的货物价值在全部货物总价值中的比例,按损失或延误部分的货物重量在全部货物总重量中的比例确定。

 

13.由几个承运人根据一份航空货运单进行的货物运输被视为一个单一运输过程。每一承运人就其根据运输合同承担的运输区段作为运输合同的订约一方。

14.因货物损失或延误发生索赔,航空货运单上的托运人或收货人应在下列期限内以书面形式向承运人提出:

 

    1)提货时发现货物有明显损失或部分丢失,至迟应自收到货物之日起14日内提出;

    2)延误运输的货物自货物处置权交给指定收货人之日起21日内提出;

    3)收货人提不到货物,自航空货运单填开之日起120日内提出。

 

15.托运人交运鲜活易腐货物时,应书面提出运输中的注意事项及最长允许运输时限。除另有约定外,鲜活易腐货物的运输时限不少于24小时(从预订航班的预计起飞时间前2小时起计)。

 

16.航空运输纠纷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两年,自飞机到达目的地点、应当到达目的地点或者运输终止之日起计算。

 

17.投保航空运输险的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发生损失,由保险公司按照有关规定赔偿。

 

18.承运人有权依照中国民用航空总局规定的程序,不经预先通知即修改本契约中的任何条款。但此修改不适用于修改前已经开始的运输。承运人的代理人、受雇人或代表无权改动、修改或放弃本契约中的任何条款。